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若第二志愿仍未录取满额时,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无调剂志愿考生时,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章 录取结果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我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完录取手续后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院官方网站,登录单独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章 报到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统一时间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院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规定,已被2014年山东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待遇,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的大专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
第十一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我院单独招生工作实行“考录分离”的原则,学院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单独招生工作。
第十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理科专业:5000元/年 文科专业:4800元/年
住 宿 费: 8人间 600元/年人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遵照鲁政发[2000]68号文规定执行。凡学生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
(1)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2)学习时间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个人申请,经考察核实后,按国家规定可给予助学金或学费减、免、一次性困难补助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困政策,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救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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