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章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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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9 13:38:44 文/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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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监  督

学院纪委对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553-5971065。

第十二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我院正式录取后,不得参加安徽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其他形式的升学考试及录取;新生入学后不得调整专业,也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报名期间提供虚假信息、考试期间存在违规违纪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上报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学生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经查实在入学资格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所有关于自主招生的信息都通过我院网站或短信平台发布,不再另行通知。敬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网站并保持报名手机畅通。

第十三章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553-5971073 5971046,监督电话:0553-5971065,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24号,邮编:241002,学院网址:http://www.abc.edu.cn/。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自主招生“校长实名推荐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我院将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为确保“实名推荐制”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推荐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第二条 “实名推荐制”面向安徽省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施行。凡安徽省内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实名推荐制”实行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学校校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校和本人名义向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就本校办学特色、生源质量等情况阐明申请理由。

第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初审出推荐学校、推荐名额和专业等有关信息,并报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评议出最终结果。

第五条 根据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评议结果,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学校所在地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推荐名额、专业等有关信息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即获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向获得推荐资质学校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获得推荐资质的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高中学校须在本校校园网或校内公告栏显著位置,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办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省户籍,并获得当年高考(或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准考证号;

二、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三、所读专业(科类)与推荐专业(科类)应属同一专业大类或同一科类;

四、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

六、推荐的应届中职毕业生专业课成绩位居全年级所读专业大类前30%以内;应届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首次测试成绩)所有课程等级在C等(含)以上,总分在400分(含)以上,并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一、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中职生在校期间未获得任何专业资格证书;

四、身、心无法独立完成学业;

五、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学校,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学校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

一、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

二、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

三、公示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

四、推荐学校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就读学校需按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操作办法,指导学生准备材料。

第四章  考核录取

第十三条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就读学校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审核结果,招生办公室对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校长所推荐的学生以及推荐理由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的专业,参考推荐学校推荐专业进行直接录取。

第十六条  推荐学生被我院正式录取后,不得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也不得参加其他院校的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考试及录取,新生入学后不得调整专业和转入其他学校。

第十七条  实名推荐录取的学生信息将与当年自主招生其他类型录取的学生信息一并上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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