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招生院校报名,建立电子信息库。
(五) 考区、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报名和享受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及照顾条件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六) 考区招办对考生报名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与招生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否则一旦造成对考生的诈骗行为或经济损失,将严肃追究考区招办的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由乡镇、社区或借读、补习学校负责作出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或很简单的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检
(一) 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确定。体检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青教招委〔2003〕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教招委〔2010〕7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注意: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不能为空)
(二) 体检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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