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山东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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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最新信息

2014-3-04 11:10:20 文/俞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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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类专业限制外语语种。
五、免试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可免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
(一)报名
申请免试的考生须于4月7日前到招生院校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
招生院校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审核院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各招生院校需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招生院校按要求格式(见附件3、4)于4月22日前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及审核材料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录取免试考生的计划,包含在招生院校本年度单独招生计划之内。
六、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院校必须依据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七、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现招生工作多元化机制、提高高职生源质量、推动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各试点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试点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违规处理规定》(见附件5)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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