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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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17:54:02 文/刘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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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确属听力有障碍的考生,其考生名单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可佩带助听器进入考场,但在外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答题。
2. 确属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外语听力免予测试的考生,如考试时需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须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0日前将考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佩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 为进一步提高体检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全面推广使用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卡(表)的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
2.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20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25日前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5月15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 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4. 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以光盘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5. 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上报工作,于5月30日前,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我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
 
附件: 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体检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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