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13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在校期间,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cjc.edu.cn
E-mail: cjxyjyb@163.com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老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新校区)
邮编:831100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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