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招生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二十五、附则
(一)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招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残障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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