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艺考

租赁合同

2012-2-20 09:02:05 文/许天佑

关注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 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 份,送____ 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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