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属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34.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或者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
34.4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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