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 供方须积极配合需方的抽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5.2.6 如首次抽检不合格,需方将在10日内进行再次抽检;如再检不合格,需方则有权根据有关条款对供方追究违约责任。
六、合同文件和资料
6.1 技术资料
6.1.1 供方在向需方提交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和服务成果时,必须同时向需方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七、验收
7.1 验收内容和方法
7.1.1 供方完成相应的工作后,应按本条规定的期限通知需方验收,需方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本合同内容的验收。
7.1.2 第一次验收:合同生效后3个月。验收内容为数据采集、翻译、录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验收前供方应提前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硬件和人员配置说明书;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详细说明;
(3)数据分类方法说明和分类操作实施细则;
(3)数据翻译校对的方法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4)数据录入方法、程序和录入数据校验方法、程序说明;
(5)供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1.3 第二次到第五次验收内容为:
(1)入库出口商品数据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入库数据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3)数据更新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4)人员配置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
7.1.4 第二次验收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验收前供方应提前10日向需方提交下述文件:
(1)库内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说明;
(2)数据采集渠道、方法和数据核实方法及程序补充说明和已购买的版权清单及说明;
(3)数据维护、更新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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