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长 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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