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2 17:13:41 文/刘诗涵
5.除以上列举外,如尚有其它必要用途时,由使用机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批准后,始能使用。 四、国徽不得用于下列场合: 1.私人婚丧庆吊礼节中的点缀; 2.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3.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它徽章;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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