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砂驳船合伙协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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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函

2012-3-10 11:00:14 文/吴天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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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合伙矿砂驳船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矿砂驳船进行管理的。

e、处理矿砂驳船流动资金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矿砂驳船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矿砂驳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矿砂驳船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矿砂驳船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矿砂驳船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矿砂驳船(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名称继续经营原矿砂驳船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矿砂驳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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