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三)(2)

买卖合同,艺考

买卖合同

2012-3-28 15:04:19 文/余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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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
│供方: │需方: │
│代表: │代表: │
│地址: │地址: │
│电话: │到站: │
│开户银行: │电话: │
│帐号: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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