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买卖契约书(2)

买卖合同,艺考

买卖合同

2012-3-26 11:47:52 文/陆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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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 x x 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 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 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 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 x 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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