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弊端的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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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致谢信

2012-2-17 14:42:40 文/饶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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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由英美法创立并被许多国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在于解决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分为“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和“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两种类型。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指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的后果是控制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执行董事与经理人员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的后果是执行董事与经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因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及其它形式的股权高度集中导致股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控制股东滥用支配权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控制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经营中,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平衡不同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就有了密切的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目前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对它的价值功效也就有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不能期望独立董事制度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顽症”,但新《公司法》既然将它作为上市公司治理机构的组成制度,自然应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逐步对其进行完善,努力实现其功效。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为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中的功能,应注重这样一些制度的完善:1、规定独立董事区别于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包括其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务能力。2、根据独立董事功能安排独立董事职权,对于可能损害中小(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lwzxx,范文大全)股东利益的事项,应考虑赋予独立董事决定权。3、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包括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归属安排、控制股东的选举回避制度以及设立独立董事资格考试等等。通过选举制度的合理架构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人。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在调动独立董事问职热情的同时,以责任保证其问职的谨慎与尽责。 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进行,而《公司法》应不断回应实践需求。
(三)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作技术支撑
对于大众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其中的上市公司而言,股东人数多,分布广,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成本,当股东持有少量股份时更是如此,导致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表现出理性的漠然,对此可以通过降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来调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与热情。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采用的认可网络股东大会效力为我国提供了启示。即:我国《公司法》应当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保障的基础上,允许股东采用网络技术行使投票权,建立网络投票制度。网络投票制度能够降低股东的投票成本,同时有利于股东之间关于表决议案的交流,能够调动起股东参与股东会的积极性,并有利于解决股东(大)会空洞化的局面;与委托投票制度相比,网络投票制能够避免代理人曲解委托人意志的弊端;与其他通讯表决制度如传真、邮寄等方式相比,股东可以直接对议案进行表决,实际上可以视同为直接参与表决。因此,能够提高股东大会表决的效率,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引入网络手段为广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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