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存在两种形式: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而良心拒绝是指公民基于自己的良知而拒绝服从法律”。[4]德沃金将公民不服从称为善良违法。德沃金认为:“不能为了使法律得到实施,就主张对由于良知而违反征兵法和对政府持有不同政见的人应给予与其他违法者一样的惩罚。当公民根据自己信仰或良知认为一个法律或法律的一个方面非正义或不道德时,公民是否享有不服从这些法律的权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5]
最后,形式主义的守法观,这种守法(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lwzxx,范文大全)观又称作“守法主义”。持这种守法观的人大多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凡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规则,即国家按正当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不管这一法律道德上的善恶以及遵守法律的后果对本人是否有利,都会积极的服从。
(二)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属于最后一种类型。苏格拉底在被法律处死的情况下,能够置自身的生命以及妻儿的幸福于不顾,苏格拉底的守法观显然不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守法观。同时,苏格拉底之所以守法,也没有把道德上的善恶作为决定守法的原则,显然表明苏格拉底的守法观也不是上面所述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守法观。在苏格拉底看来,只要是雅典城邦的法律都是应该遵守的,因为自己与雅典有着契约,并且守法本身就意味着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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