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录用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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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2012-2-18 14:52:27 文/潘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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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正在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______年的;
3.属于技术骨干,担任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4.其他情况:_________。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十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十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4.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五)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2.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六)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十七)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十三、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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