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政府投入,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并不改变其社会公益事业的基本性质,政府决不能有“一改了之”、“甩包袱”的想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所需费用、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必要的改革成本,政府应予以补偿,同时随着财力的增强,政府应仍要不断加大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山东省《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网、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市场运作、以综合开发带项目的办法建设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要逐步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实行项目代建、改变政策性补贴方式,变“养人”为“养事”。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财政要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比如:改制前机关事业单位未启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对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原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从国有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
4、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良性循环发展。要改变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高投入,低回报的现状,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机制,就必须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福利性供给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制订和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关系。山东省《意见》中明确,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由各市、县政府按照“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按照“作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和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抢救无效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三)狠抓落实,搞好配套,努力构建新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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