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3)

经营合同,艺考

经营合同

2012-2-22 09:29:32 文/李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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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如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但如作部分删除或削减则可成为有效者,该条款可在作必要的删除或修订使之有效及有可强制执行性后仍可实施。

10.3 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0.4 本协议和本协议提及的有关文件,应构成协议双方就所述一切事宜之整体协议和理解,并应取代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一切有关事宜的所有先前口头或书面协议和安排。

10.5 甲方和乙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动、契据和文件。

10.6 由于违反本协议而赋予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补偿,均为附加于和无损于其可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偿,而执行或寻求或者未能执行或寻求该项权利和补偿亦不会构成一方对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的放弃。

10.7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

10.8 本协议正本一式九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1.适用法律及诉讼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管辖并应依据中国法律作出解释。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12.定义

12.1 在本协议内,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用语应有以下定义:生效日指_________(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乙方成立日。

12.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3 附属公司指与一家公司(“该公司”)有关,且该公司对其(a)持有或控制过半数投票权,或(b)有权享有一半或以上营利,或(c)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又或(d)持有过半数已发行股本的另一家公司、企业、单位或具有法人地位的其它实体。

12.4 第三方指所有非甲方全资拥有的经济实体(公司、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12.5 双方协商指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之原则,协商并达成收购乙方具有优先交易权业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须以一般商业条件为基础。

12.6 本协议所述“条款”和“章节”,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概指本协议内之条款和章节。

12.7 乙方和甲方的用语在上下文许可的情况下,应包括其有关合法继承人及经准许的受让人。

12.8 加入的标题仅作为提供方便之用,不应对本协议的解释有任何影响。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表一:五套化工装置(略)

附表二:甲方全资销售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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