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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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2010-11-01 11:33:44 文/潘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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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二)参与乱办班、补课,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发展状况;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篇典型课例的教学反思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交流,承担校级公开课或示范课二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并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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