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30 09:09:08 文/吴建国
(二)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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