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3)

规章制度,艺考

规章制度

2012-3-23 08:47:05 文/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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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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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公司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7)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合同法规处理。


五、兼职聘用人员管理

1、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兼职人员签定合约,合约期限为一年,可以续签。

2、兼职人员不需经过试用期限,不定级,每月一次性发薪,不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公司活动及春节例外);

3、离职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实习人员的管理


1、公司录用的实习人员可分为两类:1)有薪实习2)无薪实习

2、实习人员不与公司签定合约,但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实习人员须在人事行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4、实习人员不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5、实习人员表现特别优异者,经公司认可,可转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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