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4)

规章制度,艺考

规章制度

2012-1-18 09:47:01 文/阮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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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f148、149、150)

(1)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f173)

(1)吸收合并:a+b=a;(2)新设合并:a+b=c;

(3)派生分立(存续分立):a=a+b;(4)新设分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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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应当①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②股东(大)会决议,③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⑤办理登记。

(2)公司分立:①由股东会决议,②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④办理登记。

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债权、债务承担(f17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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