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三不交”(即班组能**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的不交上级)。
第10条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执行。
第11条暂时不能**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列入安措、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12条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而**不及时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通知书》,要求限期**,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
第13条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而造成事故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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