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4 09:06:08 文/罗蓉蓉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公司员工守则》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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