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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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合同

2012-2-22 09:02:40 文/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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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一、其他条款
_________。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书面承诺遵守公约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五、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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