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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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2012-1-05 09:33:55 文/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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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可往前补缴10年,即从1995年10月1日补起,补缴的费用基数不低于当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1%,不收滞纳金。被劳改、劳教、开除公职但无个人缴费记录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企业职工,现为无土地的不稳定就业者,参加本制度时,可从原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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