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A实务准则
订立香港广告商会之实务标准的三项原因为:
1.向佣用本会会员之广告客户进一步保证,其所佣用之公司及个别人士均奉行与彼等一致之实务标准及操守。
2.确保广告代理商行业继续成为一间具专业水准及有利可图之事业。透过保障一项最低酬金标准,该行业确保有足够数目之广告代理商,提供全面服务以切合香港工商业市场之需求。
3.提供一项惯用于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标准及商业实务(例如:酬金、入口税、法定费用及税项)基准。订立此项基准既属适当且切合时宜,皆因香港广告商会之客户对该两个市场应用类似之专业及酬金水平要求日益殷切。
强化、清晰及提升该等标准之目的乃在于:
1.确保各会员在履行其职务及经营时能够保障公众利益及维护该行业、本会及其会员之尊严及利益。
2.确保广告代理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于提升质素及扩阔服务局面,而非为了符合各自之财政需要。
香港广告商会之实务标准包括:
费用、关税及税项
最低酬金标准
回佣、披露、佣金分享
关于广告材料及工作作业收费标准
专业守则
香港广告商会所遵守之香港广告标准守则(The Hong Kong Code of Advertising Standards)对其所有会员均具约束力,并列载于本文件背页。
会员在履行其职务及经营之同时须能够保障公众利益及维持该行业、本会及本会会员之尊严及权益。
会员在广告客户向其声明已聘用使其满意之广告代理商后不应继续强行要求交易。
会员不应藉延长赊帐期作为诱因以维持或获取业务。
会员不应将彼等之姓名或简称或符号或(如为联名会员)公司或其任何会员之名称或简称或符号包括在为广告客户制作或处理之广告内,该广告应以服务该广告客户为本。
根据一般所理解及同意,会员之定义应包括合格企业、附属公司或董事、合格人、独立经营者或合格经营者,而该定义具有效力可使该等会员使用其姓名或简称或符号来辨认或要求或暗示享有任何为广告客户处理或制作之广告之信誉。
直接邮递/直接传销
本会同意遵守香港直销市场推广商会标准守则,所有涉及直接邮递及直接传销及会员应谱熟及遵守该等规则之条文。香港直销市场推广商会操守规则之副本可于香港广告商会之秘书处索取。
新生意之比稿提案
会员须受下列有关新生意比稿提案之专业实际标准监管:
(A)倘广告客户向广告代理商要求源自代理商内部之书面文件以解释该广告代理商及其人事结构、工作样本、对广告商市场情况之了解、提交定位陈辞及在没有购入任何在外支付之咨询或服务之情况下,一般而言,该文件可免费向广告客户呈交。
(B)倘会员代理商向未正式成为客户之广告商提供任何形式之创作构思(无论收费或免费),代理商须向广告清楚声明彼等并无权利使用向其呈交之任何部分创作(除非双方另有订立协议)而有关该创作之版权乃属代理商所有。
另外,对广告标准之守则,香港广告商会标准广告代理合约样本,香港4A协会均作出了具体的文字规范。
艺考用户说说
友善是交流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