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3)

艺术高考,艺考

艺术高考

2011-5-26 16:23:26 文/庞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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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自主选拔录取考试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志愿必须排在平行志愿的第一位),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投档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予以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近40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三条 我校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共15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260元不等的酬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等多项助学金。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年,有30%左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以获得,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校高职(专科)的招生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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