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章程(2)

艺术高考,艺考

艺术高考

2011-5-26 10:45:27 文/江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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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将按照各省(市)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各省(市)招办,省(市)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特等奖学金按条件评选,本、专科学生均为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3%。其中,本科学生1500元/人,专科学生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6%。其中,本科学生800元/人,专科学生600元/人;三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1%;其中,本科学生400元/人,专科学生300元/人。

2、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3、特殊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4、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或学业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法商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真:027-81973723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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